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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罰鍰

戶政業務
更新日期: 201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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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
項目 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死亡宣告、初設戶籍、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撤銷登記、廢止登記 出生登記 遷入、遷出、住址變更登記
法定申報期間 三十日內 六十日內 三個月又三十日內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九條) 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三百元
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五百元
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七百元
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 九百元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九百元
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六條) 自動申請更正 三千元
戶政人員發現 六千元
被人檢舉 九千元
項  目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 第2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第3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
(依據戶籍法第八十條處罰)
一千元 二千元 三千元
拒絕接受戶口調查
(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三千元 六千元 九千元
拒絕提供查證資料
(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三千元 六千元 九千元
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八條) 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一千元
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一千五百元
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二千元
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 三千元
附記:
一、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二、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三、依據內政部99年04月06日台內戶字第0990059613號令修正發布,修改「判決離婚」為「離婚」。
四、依據內政部99年09月17日台內戶字第0990186657號令修正發布,修改「拒絕查對校正戶口」為「拒絕接受戶口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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