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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1-11-15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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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死亡宣告、初設戶籍、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撤銷登記、廢止登記 |
出生登記 |
遷入、遷出、住址變更登記 |
| 法定申報期間 |
三十日內 |
六十日內 |
三個月又三十日內 |
|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九條) |
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
三百元 |
| 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
五百元 |
| 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
七百元 |
| 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 |
九百元 |
|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
九百元 |
| 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六條) |
自動申請更正 |
三千元 |
| 戶政人員發現 |
六千元 |
| 被人檢舉 |
九千元 |
| 項 目 |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 |
第2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
第3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
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 (依據戶籍法第八十條處罰) |
一千元 |
二千元 |
三千元 |
拒絕接受戶口調查 (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
三千元 |
六千元 |
九千元 |
拒絕提供查證資料 (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
三千元 |
六千元 |
九千元 |
| 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八條) |
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
一千元 |
| 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
一千五百元 |
| 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
二千元 |
| 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 |
三千元 |
附記: 一、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二、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三、依據內政部99年04月06日台內戶字第0990059613號令修正發布,修改「判決離婚」為「離婚」。 四、依據內政部99年09月17日台內戶字第0990186657號令修正發布,修改「拒絕查對校正戶口」為「拒絕接受戶口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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