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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申請須知

戶政業務
更新日期: 2011-11-15
戶政法規 | 申請須知 | 作業流程 | 戶政規費 | 戶籍罰鍰 | 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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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記(請向欲設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申請期限:六十日內,隨到隨辦

出生登記應繳附證件檢查表(出生登記應繳附證件檢查表 (PDF檔案格式),出生登記應繳附證件檢查表 (DOC檔案格式))


申請人:
1.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2.無依兒童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
4.受委託人 。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辦理出生登記前,父母應於出生證明書上或另提書面約定子女姓氏下載約定書 (doc檔) [另: pdf檔]。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下載抽籤決定書 (doc檔) [另: pdf檔]
※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者,應提憑出生證明書。
※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出生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開具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辦理出生登記。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戶口名簿。(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未依規定提供者,依戶籍法第80條,處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攜 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出生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第四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並依戶籍法第49條第二項規定,以抽籤決定姓氏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出生者,不辦理出生登記,應俟回國入境後,憑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子女出生於其父母結婚之前,推算其生母之受胎期間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應提憑生母受胎期間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辦理。
前項證明文件在國外作成者,須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應附繳之文件為外文者,須附中文譯本。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或查證。

99年5月19日修正之民法第1059條:
第1項-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第2項-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第3項-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第4項-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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