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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申請須知

戶政業務
更新日期: 201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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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姓名及更正本名(請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改名登記應繳附證件檢查表(改名登記應繳附證件檢查表 (PDF檔案格式),改名登記應繳附證件檢查表 (DOC檔案格式))


申請人:
1.本人。
2.受委託人(更正本名方能適用)。
3.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更正本名方能適用)

應備證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及相關證件

注意事項:
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1.被認領者。
2.因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
3.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
4.其他依法改姓者。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1.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服務機關或肄業學校證明書)
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應附親屬證明文件或有關戶籍謄本)
3.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4.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應附銓敘機關通知書)
5.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載有通緝書或公文之通報)
6.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依本款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第1次改名,由戶政事務所代為查詢初次設籍有出生記事之戶籍謄本或出生登記申請書或初次申報戶籍登記申請書。第二次改名者,戶所代為查詢初次設籍有出生記事之戶籍謄本或出生登記申請書或初次申報戶籍登記申請書及第一次改名之戶籍謄本。)

7.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1)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者。
(2)出世為僧尼者或僧尼而還俗者。
(3)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者。

※依上述所列情事之一申請更改姓名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核定。

三、臺灣原住民族可依「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申請回復傳統原姓名、更正姓名及父母姓名。

四、為避免不法人士透過更改姓名逃避犯罪查緝或從事不法行為,影響社會秩序,自本條例施行日(九十年十月十五日)起,戶政事務所受理十四歲以上國民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者,依法均須向司法機關查詢有無不得改名之情事後,再行核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更改姓名:
1.經通緝或羈押者。
2.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其中第2款及第3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為: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96年12月26日修正)。

五、未成年人更改姓名(滿二十歲為成年),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為之。

六、如該未成年人無不得改名之情事,則可由法定代理人親至戶政事務所填具申請書一份,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連同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 2年內彩色照片一張。(換發新證注意事項詳洽請領國民身分證
註:法定代理人為父母雙方者,如父或母不能共同申辦時,應附他方同意書。

七、成年人更改姓名,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連同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2年內彩色照片一張。(換發新證注意事項詳洽請領國民身分證

八、未成年子女改姓,另應檢具父母雙方書面約定書辦理﹝下載約定書(doc檔), (pdf檔)﹞。
※成年子女改姓,另應檢具從姓申請書辦理(詳如民法1059條) 。

九、僑居國外國民辦理更改姓名者,依下列規定為之:
由改名當事人親自填具申請書(駐外館處備有更改姓名申請書),由駐外館處核轉改名者相關文件至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核定。改名者不可委託他人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改名申請授權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改名登記。

十、辦理姓名變更後,配偶及子女應於1個月內,備妥相關證件,辦理配偶、父、母姓名變更登記及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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